2024年新设立劳务分包资|质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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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 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 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4、企业近3年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法律依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 级职称。(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1,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2,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3,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二)企业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 级职称,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5%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150人。(五)能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
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一、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
1、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两者涵盖的范围有明显的却别。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
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在专|业工程范围内只是专|业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
2、在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主体选择上是不同的。
我国对建|筑企业施行资|质管理制度。如上文,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分为三个序列,即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劳务 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而专|业工程分包要求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
3、法律对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建|筑法》中对专|业工程分包有明确规定。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虽然目前对劳务分包的规 定并没有上升的法律层面,但是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 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 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4、专|业工程分包允许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但是不得将专|业工程本身再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者转包。
5、在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义务后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和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用。
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获得的工程价款中除劳务报酬部分外还有提供的技术、管理、材料等费用。这一区别也是由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决定的。
二、劳务分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劳务分包不具有资|质的人,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分包人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并且要接受相应的行 政 处 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