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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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乱象
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必须提交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
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
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
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 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 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对于私募基金啥时备案这个问题,一般登记还不满十二个月的,而且也没有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我国基金协会将注销这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 方 网 站 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